四部门:2018年起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

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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