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未及时签买卖协议 "业主"状告开发商败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日前,大亚湾区法院通报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席某状告某房地产公司,请求被告承担因其一房二卖而产生房屋溢价损失39万多

购房未及时签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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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亚湾区法院通报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席某状告某房地产公司,请求被告承担因其“一房二卖”而产生房屋溢价损失39万多元和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款8万多元,未获法院支持。

2014年10月,案外人刘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一套房,并向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一部分房款。2015年7月份,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刘某的变更申请函,将上述房屋购买人变更至原告席某名下,同时,原告席某与被告另行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房屋认购书确定内容一致,同日,原刘某支付的首期款一并更名至原告席某名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8万多元房款的收款收据。2016年3月,被告已将该房产另行出售他人。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如果《房屋认购书》仅约定了订购房屋的房号、位置、建筑面积、价格及付款期限,明确约定双方需要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约定如果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交楼时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直接影响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未作约定,则不符合将房屋认购书视为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

法官提醒,买家在与卖家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看清约定内容,是否约定了双方需要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有约定,应积极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卖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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