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快递系统管理漏洞被利用 员工非法牟利64万
中通快递中通快递揽件业务承接公司广州巨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利用中通公司中天系统中的管理漏洞,非法获取电子单号谋取利益,三人
中通快递
中通快递揽件业务承接公司广州巨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利用中通公司中天系统中的管理漏洞,非法获取电子单号谋取利益,三人非法所得共计6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陈某、刘某原系巨通商务的员工,巨通商务承接中通快递部分揽件工作,并以每单人民币2.43元的价格向中通公司购买面单,巨通商务寄件时贴上面单,使用中通快递分配的中天系统账号进行扫描、建包等操作后送至中通快递广州分拨中心。
王某在工作中发现中通快递中天系统“物料管理”中有大量中通快递回收后没有经过站点扫描、没有被使用的单号可以打印成面单正常使用,后陈某也得知上述情况王某、陈某告诉刘某,经商议非法复制上述单号后出售牟利。
2016年4月至8月期间,王某进入中通快递中天系统非法获取电子单号约303,449个,出售后获利146,5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刘某与陈某经事先商量,由陈某提供面单、车辆,刘某揽件建包,利润均分。随后,陈某共提供中通快递电子单号约86,863个给刘某使用,二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17年2月,王某向刘某提供中通快递电子单号约4,036个,二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陈某出售电子单号20余万个,非法获利34万余元。
案发后,刘某赔偿中通快递损失221,357元,获中通谅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家属代为退赃14.9万元,陈某的家属代为退赃41.5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陈某单独或伙同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所退缴的违法所得56.4万元发还中通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