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副市长服刑后被追诉受贿罪 再被判一年六个月
自2014年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正在监狱服刑的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又被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受贿犯罪——多次收受
自2014年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正在监狱服刑的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又被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受贿犯罪——多次收受一名行贿人的贿赂共人民币35万元、港币30万元、英镑5000元、欧元10000元。日前,梁道行据此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受贿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梁道行 资料图
梁道行,1949年3月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学文化。梁道行于1993年1月任中共宝安区区委常委、书记,1997年12月任深圳市南山区委书记,2002年2月任深圳市副市长。2011年12月退休。
2014年11月19日,梁道行因受贿罪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执行。
后因漏罪,检察机关追加起诉梁道行。对于该项漏罪,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梁道行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和深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开办医院等方面为颜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颜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30万元、英镑5000元、欧元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道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梁道行于1994年至2011年间的受贿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法律即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于梁道行有自首和全部退出赃款情节,法院综合权衡后,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