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欺骗投保人收益少了10万元 北京保监:已超处罚期限
对于近日老太买平安人寿‘鑫利936’产品8年发现利润不符的保险纠纷,4月20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稽查处
对于近日“老太买平安人寿‘鑫利936’产品8年发现利润不符”的保险纠纷,4月20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稽查处一名谭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口头阐述了该局的调查结果。
北京保监局调查结果(以下简称“调查结果”)认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北分”)销售人员吕某某曾在8年前通过“每年可享受分红,一直到80岁,累积可达30057万元”“保险期满,平安公司按照保守中档分红,获总利益227120元”等书面讲解词欺骗投保人,并以投保单上留下非投保人本人电话的方式编制虚假信息。
经调查核实,吕某某提供给投保人的讲解词并非平安人寿公司统一印制,而是吕某某依据公司该产品的相关数据自行制作。不过,调查同样显示,讲解词的数据来源于该产品的红利演示表,“是有迹可循的”,只是吕某某将其中的“30057元”单位错写为“30057万元”,并存在“表述问题”。
对于投保人曾举报“通过平安客服得知,产品实际利润比宣传利润227120元少了约10万元”,谭姓工作人员表示,保险产品每年的分红并不确定,因此才有产品“红利演示表”,即投保人获得的利益仅为“演示利益”,而非确定利益。
此前,澎湃新闻曾联系当年的销售人员吕某某,对方称自己已从平安人寿北分离职,当年给投保人的宣传材料确实是按照公司对鑫利产品的数据说明准备的。他表示,自己最大的失误是当时将利润的数字单位写错了。
此外,据该谭姓工作人员介绍,北京保监局在调查发现平安人寿北分上述违法行为后,曾对平安人寿北分做出“监管谈话”而非行政处罚的处理。该决定曾受到投保人的质疑。
对此,他解释称,该处理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吕某某的违法行为始于2010年,被举报并被调查证实是2017年,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因此只能给予非行政处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0年,61岁的投保人于红莲(化名)通过平安人寿北分销售人员吕某某购买了名为“鑫利(936)”的保险产品。产品每年保费为10740元,需连续缴纳10年保费,保险期20年。保险期内,于红莲可享受意外身故以及疾病身故保障。产品属于累积生息产品,可产生包括分红在内的多项利润。期满后可获得20年的利润,保费则不予退还。
于红莲曾表示,之所以购买这款产品,是相信了吕某某提供的一份书面讲解词。该讲解词称,于红莲80岁时可获得总利润达22.7万余元,除去投入的保费10.74万元,还应额外得到11.96万元。
然而,于红莲的儿子魏先生2017年与平安人寿保险客服沟通的过程中,得知这款保险产品到期后的利润只有12万元左右。除去投入的保费(10年总共10.74万元)后,真正盈余的钱仅剩1万余元,前后说法相差约10万元。
2017年9月,魏先生和于红莲向北京保监局举报平安人寿北分,并随后通过平安人寿客服提出诉求:退还8年所交的所有保费,以及这期间该产品实际产生的总利润。
因未能与平安人寿达成共识,魏先生和母亲已将平安人寿北分告上法庭,目前尚未宣判。
4月20日晚,魏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通知其在4月26日第二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