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服从一个月被调岗五次遭解雇 索赔近6万元获支持
黄江镇某电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一个月内被调岗五次,工作中出现一些不服从行为而遭到公司解雇,后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获支持,而涉
黄江镇某电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一个月内被调岗五次,工作中出现一些不服从行为而遭到公司解雇,后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获支持,而涉事公司则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该员工频繁调岗已超出合理范畴,在此前提下,依据该员工因无所适从出现的一些并不严重的违纪行为对其进行解雇,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一个月被调岗五次不服从遭解雇
杨先生2012年入职黄江镇某电子公司,后担任该公司生产主管。2016年5月底开始,公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调动杨先生的岗位多达五次,职务从生产主管到生产部一线,从生产D线到生产A线,岗位从生产岗到维修岗再到包装岗等。
2016年8月2日,该公司以杨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杨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后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8500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
庭审时,该公司一方称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的权利,劳动者只能服从不能拒绝,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雇,不用赔偿。而杨先生则表示自己可以接受调岗,但不能接受公司不合理的调岗要求。
法院:频繁调岗已超出合理范畴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
该公司在未与杨先生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将其从生产主管的管理岗位频繁调动到生产一线从事各类普工、技术工等工种工作,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调动岗位的合理范畴,法院对于这种频繁调动劳动者至不熟悉的岗位的行为予以否定。
法院认为,虽然杨先生出现了一些不服从行为,但行为的发生和其被频繁调岗导致无所适从密切相关。该公司在频繁不合理调动杨先生岗位的前提下依据其并不严重的违纪行为对其进行解雇,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该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8500元。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单位对员工调岗应具备合理性
担任本案审理工作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当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缩减或技术升级的情形时,势必对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做出的岗位调整应属合法。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也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同时,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调整岗位,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具有相近性及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